| 投诉受理 |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 利用职便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 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六) 撤离职守,使管理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 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
(十) 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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