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广办〔2010〕17号
各市、县广电局:
去年4月以来,我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电影管理职能逐步调整划入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各地调整划转工作进度,应各地广电部门换证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管理,保障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合法、有序经营,省局决定于1月21日至2月28日在全省开展电影发行单位和放映单位经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等相关工作由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此,全省各地电影发行单位目前使用的由文化部门发放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2008年以前颁发的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版本)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将由省局统一审核更换为《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关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文化部门登记的电影发行单位,持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确有电影发行工作需要的。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应于1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1)到省局办理申请换证工作。省局将根据电影相关法规集中逐一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电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向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为此,全省各地电影放映单位目前使用的由文化部门发放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2008年以前颁发的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版本)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将由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审核更换为《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将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后下发)。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文化部门登记的电影放映单位,持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
3、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二)申请程序
1、境外(含台港澳)资金投资参股的电影放映单位,应于1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持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省局办理换证工作。
2、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在省文化厅直接申领的各电影放映单位的换证工作由省局延办。福建省人民剧场、福建大剧院、福州大戏院等在省文化厅直接申领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电影放映单位,应于1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持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省局办理换证工作。
3、市级电影放映单位应于1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地的设区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换证工作。各设区市广电局应根据电影相关法规逐一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该单位。
4、县级电影放映单位应于1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2)到所在地县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换证工作。各县广电局应根据电影相关法规逐一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该单位。
三、有关注意事项
1、各市、县广电局应当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电影放映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电影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更换工作。
2、审核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局应当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情况报送省局备案。其中,各县情况由各设区市局统一汇总后报送。
3、逾期不提交换证申请以及未通过审核的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由各级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制度省局将另行制定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