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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建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闽广社管〔2009〕526号
    时间:2009-12-29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福建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望你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