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厦门皓瑞天祥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厦广视〔2009〕250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皓瑞天祥动漫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望你局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该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请通知厦门皓瑞天祥动漫有限公司持此批复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