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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
闽广社管〔2009〕300号
    时间:2009-08-03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宁德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申办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同意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通过“宁德网”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具体开办要求如下:

  网站名称:宁德网

  播出名称:视频宁德

  网站域名:www.ndwww.cn

  业务类别:自办播放业务

  节目内容:影视剧,文娱、专业类视听节目

  播放方式:点播(含下载)

  传输网络:国际互联网

  接收终端:计算机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节目管理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节目内容管理制度。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负责节目把关。所播节目内容应导向正确、健康向上,节目内容和来源要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建立节目版权保护制度。要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网民的投诉和有关事宜要及时处置。

  4、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名称。如利用客户端软件显示视听节目菜单,客户端软件所显示的节目菜单须与网站上显示的节目菜单一致。不得利用客户端软件上的节目菜单开展视频共享业务。

  5、不得聚合、集成、链接非法节目。利用搜索引擎提供视听节目聚合服务时,聚合、集成、链接的视听节目范围,限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持证或备案单位网站上的节目。

  请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接到批复2个月内,到国家广电总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取得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和有效期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将播出名称和许可证编号(AVSP*******号”)标示在用户登录界面的显著位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