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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网站加入“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同盟”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05-09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网站加入“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同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广社管〔2008〕146号
  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省教育电视台:
  接广电总局通知,中央电视台获得了北京2008奥运会互联网/移动平台在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独家转播权。为推进北京2008奥运会在转播区域内的最大覆盖,中央电视台制定了奥运新媒体的商业性转播权和公益性转授权方案,并会同一批知名网站发起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同盟”(以下简称同盟),凡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开办的网站,加入同盟后,均可获得公益性转播授权。
  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开办的网站如要加入同盟,须由设区(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局出具介绍信,由网站开办单位径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介绍信样式附后)。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五月九日
  
  介 绍 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兹介绍我辖区内           加入“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同盟”,请予接洽。
  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盖章)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