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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厦门大学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批复
闽广社管〔2008〕424号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厦门大学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请示》(厦广视〔2008〕2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32号令),同意厦门大学设立广播电视站,开办校内《厦大新闻》、《图文新闻》、《专题教育》栏目,在本校范围内按规定时间通过福建电视台公共频道中插播。
二、广播电视站要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除省电视台公共频道以外的其他频道转播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扩大传送范围;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管理,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播出。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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